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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国培体育】体育教学指导员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1-08-26



******条 国培体育教学指导员是发展我国体育事业,加速体教 融合,增进公民身心健康,提高生活质量,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的一支重要力量。为鼓励体育教学指导员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 作,加强体育教学指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体育教学指导员系指在竞技体育、学校体育、部队体 育、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、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 的人员。凡符合条件,履行体育教学指导员职责者,均可根据本 制度的规定,申请并获得体育教学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。

第三条 体育教学指导员岗位技能等级分为:体育教学指导员 (初级)、体育教学指导员(中级)、体育教学指导员(高级)。

第四条 体育教学指导员必须拥护中国*********的领导,热爱社 会主义祖国;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,热心社会体育事业,积极从 事体育工作。

第五条 申请授予教学指导员称号或晋升上一等级教学指导 员称号者均应参加相应级别的培训,评定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:

初级体育教学指导员必须具备:

(一)年满 16 周岁,了解体育锻炼和比赛的一般知识,初步 掌握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,能够计划组织实施基层的锻 炼指导工作和社会体育活动。

中级体育教学指导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 

(一)取得初级体育教学指导员资格证书,一年以上; 

(二)持有国家认可的相关培训机构所颁发的初级教练员等 相关资格证书; 

(三)中等专业院校或职业高中以上学历; 

(四)高等院校(继续教育)在读生; 

(五)获得地市级比赛获奖证书者; 

(六)获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运动员技术等级者。

高级体育教学指导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(一)获得中级体育教学指导员资格证书,并从事相关工作 三年以上;

(二)持有国家认可的相关培训机构所颁发的中级教练员等 相关资格证书; 

(三)体育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者; 

(四)获得国家体育总局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者; 

(五)获得全国性赛事前八名者。

第六条 评审各级体育教学指导员必须具备的条件,可根据 申请者的具体情况,分别在技能传授、教学指导或组织管理方面 的掌握上有所侧重。

第七条 取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的人员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 的体育教师、非在职教练员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,申请技术 等级称号可不受从事体育教学指导员工作年限规定的限制。

第八条 申请体育教学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,应向当地培训基 地提出申请,并提交下列材料: 

(一)本人的申请书;

(二)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;

(三)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。 

(四)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与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提供相应证 件及证明。

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培训基地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全 具备后;应提交当地考试中心(无考试中心的提交办公室)进行 评审。

第十条 各级体育教学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:初、中级体 育教学指导员由考试中心批准授予,并报办公室备案;高级体 育教学指导员由办公室批准授予。

第十一条 被授予体育教学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,由办公室 发给证书。证书由中国国家培训网制作。

第十二条 各级体育教学指导员应依照下列规定从事社会体育工作;

(一)按各地要求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。 

(二)可以开展体育技能传授、锻炼指导、组织管理以及体 育表演、体育咨询等的有偿服务,并可按照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 收取不同的报酬。 

(三)在取得当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,并经当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,可以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。 

(四)可以应聘到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社会体 育指导工作。

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教学指导员跨地区迁移时,应按管理权限 办理迁出、迁入手续。在迁入的地区和工作单位,应承认其社会 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,并支持其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社 会体育工作。

第十四条 对工作努力、成绩突出,为国培体育事业做出突出 贡献的体育教学指导员,培训基地与考试中心应上报办公室予以 表彰、奖励或破格晋级。

第十五条 凡连续两年不从事国培体育相关工作的社会体育 指导员,不得申请授予高一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。 

第十六条 体育教学指导员违反第四条、第十二条的规定,给 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,由所属培训基地予以批评教育,责令改过; 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的,或触犯刑法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, 其所在培训基地或考试中心应报请办公室撤销其称号,并收回证 书。

第十七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培训基地与考试中心应根据 本制度的规定,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,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, 经报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。 

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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